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2号修改),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8〕80号)进行了修订?!断冈颉芳氨嘀扑得鞲胶螅窒蛏缁峁髑笠饧?。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sbjg@nra.gov.cn。
2.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
附件:
1.《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修订情况说明
国家铁路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