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单位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单位不得少于3/4。委员单位总数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委员单位总数的1/6,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ㄋ模┍晡崦厥榇Τ械5ノ痪弑缚贡曜蓟ぷ鞯哪芰吞跫?/div>
标委会内可组建分技术委员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ㄒ唬┮滴穹段魑?,并在所属标委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铁路行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5项。
第二十条 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遴选、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一条 按照铁路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整体建设布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遴选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筹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符合条件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外公示秘书处承担单位信息,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筹建标委会。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6个月内公开征集委员单位,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标委会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ㄒ唬┍晡岬羌潜恚ǜ袷郊郊?);
?。ǘ┍晡嵛钡ノ坏羌潜恚ǜ袷郊郊?)及汇总表;
?。ㄈ┍晡嵴鲁滩莅?,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单位、顾问、观察员单位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ㄋ模┍曜继逑到峁雇技氨曜济飨副聿莅?;
?。ㄎ澹┟厥榇Τ械5ノ槐曜蓟ぷ髦С执胧?;
?。┪蠢?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ㄆ撸┍曜蓟鞴懿棵殴娑ǖ钠渌谌?。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委会委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成立。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标委会秘书处于标委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换届后标委会委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提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单位调整的建议,经标委会全体委员单位表决通过,并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上述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委员单位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单位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根据标委会整体规划需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调整标委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标委会的,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铁路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执行财政部和国家铁路局的有关规定。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规范使用,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单位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严禁标委会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印章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标委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标准化主管部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标委会主席或者其授权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字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应当每年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标准档案。铁路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所形成的标准文件、材料等应当及时归档,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委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标委会考核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针对以下工作和内容对标委会开展考核评估:
?。ㄒ唬┍曜贾菩薅┫钅客瓿汕榭觯?/div>
?。ǘ┍曜贾菩薅┫钅抗坦芾砬榭?;
?。ㄈ┍曜继逑到ㄉ枨榭?;
(四)标准文本质量;
(五)标准复审与实施;
?。┍曜夹?;
(七)标准国际化;
?。ò耍┍曜蓟鞴懿棵殴娑ǖ钠渌孪?。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标委会、委员单位、秘书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计划完成标准制定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标准制定和标准国际化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七)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八)违规使用标委会印章的。
限期整改期间,不再委托其承担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调整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标委会。被撤销的标委会的工作并入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的标委会、归口单位。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重新组建、撤销标委会或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
?。ㄒ唬┡懦庀喙胤讲斡氡曜贾菩薅┗疃?、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ǘ┰诠ぷ髦杏信樽骷傩形?;
(三)三年及以上不开展工作的;
?。ㄋ模┐嬖谄渌卮笪シㄎス嫘形?。
重新组建或调整期间,标委会停止一切活动。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秘书处承担单位予以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ǘ├帽晡峁ぷ魑镜ノ换蛘呦喙胤侥比〔徽崩娴?;
(三)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情节严重的;
?。ㄋ模┐嬖谄渌卮笪ス嫘形?。
委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委员单位资格:
?。ㄒ唬┪绰男斜景旆ê捅晡嵴鲁坦娑ǖ闹霸鸬模?/div>
?。ǘ┝酱尾徊渭油镀北砭龅?;
?。ㄈ┝酱挝拚崩碛晌囱∨勺也渭颖晡峄嵋榈模?/div>
?。ㄋ模├梦钡ノ簧矸菸镜ノ换蛘咚四比〔徽崩娴?;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专业具体情况,制定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铁科技〔2002〕10号)废止。
附件:1.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2.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