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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申请考核的铁路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对铁路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组织安管人员开展考核。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应当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铁路单位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采用在线网络闭卷考核模式??己颂庑臀凸厶?,根据考核人员岗位类型、从事业务领域情况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安管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能力考核部门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登录考核信息平台,完成安全能力考核??己斯倘搪枷瘢⒙枷褡柿系蛋?。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且无违纪违规的,可在2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申请考核。规定时间内未能通过考核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完成后,可自行查询考核结果,打印相应的铁路运输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证、铁路工程施工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统称“考核合格证”)。
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不重复考核。考核合格证式样及编号规则由国家铁路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因工作调动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30个工作日内由原申请单位提出调出变更申请,并经当前录用单位确认;不再从事相关业务领域工作的,由原申请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接到信息变更申请,应当对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从事业务领域及任职情况等信息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考核合格证作废:
(一)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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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倒卖、出租、出借考核合格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能力考核,方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过所属铁路单位向安全能力考核部门提交延续申请。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对安管人员劳动关系、相关职务及岗位存续、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存在证件作废情形等进行复核,复核通过,考核合格证予以延期3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依法对铁路单位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管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安全能力考核合格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或机构工作人员在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其中,国铁集团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包括铁路局集团公司、专业运输公司、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及其所属运输生产(站)段;国家能源集团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包括专业铁路运输公司和铁路装备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的运输生产子分公司。
铁路运输企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铁路局集团公司、专业运输公司、其他铁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铁路局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运输生产站段主要负责人,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人员。
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从事技术、调度、质检、教育、综治、消防等与铁路运输生产密切相关的人员,以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运输生产站段主要包括车务站段、客运车站、客运段、物流中心、机务段、机辆检修单位、动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工务段、工务机械段、电务段、通信段、供电段、房建公寓段、高铁基础设施段(综合维修机构)等。
第二十八条 铁路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改建铁路工程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铁路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铁路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铁路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和单位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车务站段、物流中心,托运人,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等。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或本单位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或单位分管危险货物运输的负责人、货运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