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做到安全防护措施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并采取检测评估、安全演练等方式验证安全?;ご胧┑挠行浴?/div>
  运营者应当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身份、安全背景等发生变化或者必要时,运营者应当根据情况重新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男懈鋈诵畔⒑褪莅踩;ぴ鹑?,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ぶ贫龋?/div>
 ?。ㄆ撸┒蕴饭丶畔⒒∩枋┥杓啤⒔ㄉ?、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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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运营者应当加强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保护,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十五条  运营者应当加强数据安全?;ぃ魅分匾莺透鋈诵畔⒌谋;ご胧谖夜衬谠擞惺占筒母鋈诵畔⒑椭匾荽娲⒃诰衬?。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国家铁路局要求报送情况。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第十八条  运营者应当加强全过程保密管理,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测,研判整体安全态势。
  第二十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铁路局、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国家铁路局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运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铁路局,并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要求对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确保安全。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制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明确?;つ勘辍⒒疽?、工作任务、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托国家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建立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掌握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安全态势,预警通报网络安全威胁和隐患,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组织建立健全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运营者做好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指导监督运营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
  检查工作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运营者对国家铁路局依法开展的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铁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ぬ趵返确?、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
 ?。ㄒ唬┪绰男刑饭丶畔⒒∩枋┌踩;ず图喽焦芾碇霸鸹蛘咄婧鲋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ǘ┰诳固饭丶畔⒒∩枋┩绨踩觳楣ぷ髦惺杖》延茫蛘咭蟊患觳榈ノ还郝蛑付ㄆ放苹蛘咧付ㄉ?、销售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
 ?。ㄈ┙谔饭丶畔⒒∩枋┌踩;すぷ髦谢袢〉男畔⑿孤?、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