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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铁道部令第20号)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

(2005年铁道部令第2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ぬ趵罚贫ū景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道口,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所称人行过道,是指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75~1.5米,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4~1.2米。人行过道禁止畜力车、机动车通行。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线路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经过批准。

  第四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ㄒ唬┫呗吩市硗ü穆每土谐翟诵兴俣?20km/h以下,货物列车运行速度80km/h以下,货物列车牵引质量5000吨以下;

 ?。ǘ?、Ⅲ级铁路与道路交叉;

 ?。ㄈ┑揽谥渚嗬氪笥?公里,并且无绕行条件;

 ?。ㄋ模┏盗净蛐腥嗽诰喔止焱獠嗖恍∮?0米范围内的道路上,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400米(双线各50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10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34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8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270米以外的列车;列车驾驶员在850米以外可以看见道口;

 ?。ㄎ澹┠馔ü揽诘牡缆酚胩菲矫娼徊嬖蛏衔?,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度;

 ?。┠馔ü揽诘牡缆菲矫嫦咝斡ξ毕?;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不应小于50米,特殊情况下城市道路不应小于30米,乡村道路不应小于20米;衔接道口平台的道路纵坡不得大于3%,困难条件下,通行铰接汽车的城市道路不得小于3.5%,通行普通汽车的城市道路、公路及场外道路不得大于5%,乡村道路不得大于6%;

 ?。ㄆ撸┨返揽谏柚梦恢糜υ谔烦嫡疽酝猓帕?、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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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符合国家有关铁路、道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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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设置或者拓宽人行过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ㄒ唬┫呗吩市硗ü奶仿每土谐翟诵兴俣?20km/h以下;

 ?。ǘ┚用窬劬拥厝诵泄烙爰扔写┰教吠ǖ兰渚啻笥?00米且无绕行条件;

 ?。ㄈ┎t望条件良好;

 ?。ㄋ模┤诵泄郎柚梦恢糜υ谔烦嫡疽酝?,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要求;

 ?。┓煞ü婀娑ǖ钠渌?。

  符合前款要求,铁路沿线村庄需设立与铁路交叉的人行过道的,原则上一个自然村只设一处。

  但在人流集中、列车密度大、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立人行过道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不得设置人行过道。

  第六条 因特殊需要,可申请设置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的临时铁路道口。设置临时铁路道口应当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制定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公告使用期限,并设人看守。

  第七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线路上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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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柚没蛲乜淼奶返揽凇⑷诵泄浪ξ恢?、宽度、安全防护措施、可行性分析等文件;

 ?。ㄋ模┠馍柚没蛲乜硖返揽凇⑷诵泄赖钠矫媸疽馔?;

 ?。ㄎ澹┬陆?、改建、扩建的道路或铁路,还需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程序的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

 ?。┥昵肷柚没蛲乜硖返揽诘?,还需提供与相关产权单位的协商意见;

 ?。ㄆ撸┓煞ü嬉蟮钠渌牧?。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第九条 铁路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申请属于在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受理的申请属于在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进行前款规定的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评审。

  第十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批准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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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道口类型;

 ?。ㄎ澹┡嫉奶返揽诨蛉诵泄赖牟ü槭?、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凭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施工完毕,应当办理验收、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对设置临时道口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注明有效期。被许可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依本办法规定程序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不予批准的,被许可人在期满后,应立即拆除临时道口,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作出不予延长决定的,铁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长。

  第十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和城市规划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铁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自处罚之日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许可的,铁路管理机构或城市规划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自撤销之日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擅自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第十八条 违反道口或人行过道的通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的??睿磺榻诙窳踊蛟斐珊蠊?,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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